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四川天府新区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是“SiChuan Tianfu New Area Association of Internetional”,缩写是STNAA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四川天府新区内从事互联网行业技术及相关应用开发、产品生产,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并依法获得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以及热衷互联网事业的个人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四川天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设立的目的是:团结凝聚新区互联网行业从业单位、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业界知名人士,以及关心和有志于推动新区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促进新区互联网行业发展。捐资人承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科学城天府新经济产业园A区3号楼启明星辰大厦,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打造企业与企业间对话的平台,构建行业细分领域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交流的朋友圈。
(二)争取承接互联网行业党建的相关活动、承办网络安全周等上级网信部门安排的相关活动;为政府部门、直属企业、街道提供网络安全检查等服务;为政府提供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调查报告、行业摸底排查等服务;以年度合作的形式,争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行业(协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中央、省、市和新区互联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专业解读;开展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沙龙、企业调研、产业发展研讨会等行业交流活动;挂授天府新区互联网协会单位牌照;推荐会员企业参加中央、省、市级相关评选、模范试点;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互动等;组织会员企业联谊、人才联谊等协会内部交流活动。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理论和政策研究。
(四)组建专家团队形成智库,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咨询、产业人才资讯等信息类服务;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为会员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搭建新区互联网行业企业孵化器;争取主办或承办各种级别的互联网行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探索打造互联网行业会议、活动品牌;编辑出版协会刊物等。
(五)协调本协会内外关系,密切对内、外经济联系;加强同行业交流,增进会员间合作;组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互联网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机构、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授、专家、学者;在网站运营、网络营销公关、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等领域讲政治、有威望、有水平的资深从业者;政治可靠,德高望重的媒体人、网络评论者和网络名人;属地内有良好口碑的网络文学、动漫视听、游戏运营和电子竞技等方面的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有权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会员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有权参加对其它会员的评议;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有关单位推荐、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定,但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拟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100人时,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理事长、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王佑年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
(二)对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三)代表协会参加各项活动;
(四)衔接政府主管部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六)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监事从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协会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每年就本协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由基本工资和绩效组成,参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